【集萃網觀察】問:國際科學技術會議與展覽包含哪些內容?由哪些政府部門管理國際科技會展? 答:在我國境內(不含港、澳、臺地區(qū))舉辦的國際科技會議是指與會代表來自三個或三個以上的國際或地區(qū)(不含港、澳、臺地區(qū)),以科技學術研討為主要目的的研討會、報告會、交流會、論壇等;在我國境內(不含港、澳、臺地區(qū))舉辦的國際科技展覽是指以科研、技術及高技術產品的展示交流為目的,境外參展商比例在20%以上的展覽會、博覽會(一般指規(guī)模較大,代表性和綜合性較強的展覽)、技術展示交流會等。由科學技術部負責國際科技會展的審批、協(xié)調和管理工作。 問:舉辦國際科技會展應實現哪些目標? 答:舉辦國際科技會展主要應實現四項目標:一是了解國際科技發(fā)展動態(tài),加強中外科技界的交流,實現資源和信息共享,提高我國在國際學術界的地位;二是積極引進先進技術和裝備,展示我國科技成就,配合國內科技發(fā)展計劃,推動科技興貿戰(zhàn)略的實施;三是加強科技界與產業(yè)界的合作,促進科技成果的產業(yè)化、商品化和國際化;四是推動國際科技合作,實現我國科技進步,促進經濟與社會可持續(xù)發(fā)展。 問:請問舉辦國際科技會展的主要報批流程是怎樣的? 答:1.舉辦國際科技會展,主辦單位應向審批部門提出書面申請,并按照規(guī)定提交有關資料。 2.舉辦會展應提前6個月申請報批,規(guī)模較答的會展應提前12個月申請報批。 3.舉辦國際科技會展的申請不得通過雙重渠道上報。 4.身板國際科技會展需適時提前提出申請。申辦程序、文件內容及審批權限與申請舉辦國際科技會展相同。審批部門將函復意見。如申辦成功,由各級審批單位根據分級審批權限另行批復。 問:聽說國家科技會展實行多級審批制度,請問是什么樣得審批程序? 答:國際科技會展實行分級審批制度。 1.國外代表人數在150人以上的國際科技會議,需由主辦單位提出申請,經科學技術部審核后報國務院審批。 2.國外代表在150人以下的國際科技會議由國務院各部委、直屬機構及事業(yè)單位,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計劃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科技主管部門、中國科協(xié)、中央直屬企業(yè)、行業(yè)協(xié)會等單位自行審批,但需報科學技術部備案。 3.舉辦國際科技展覽,展覽面積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由科學技術部審批,需抄報海關總署和主管地海關。其中有關政府機構以外的單位舉辦展覽還需具備主辦資格。 4.國務院各部委、直屬機構及事業(yè)單位、中國科協(xié)可自行審批本部門單位舉辦與主管業(yè)務有關的展覽面積在1000平方米以下的國際科技展覽。審批結果需抄報海關總署和主管地海關,并報科學技術部備案。 5.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科技主管部門可自行審批在本地區(qū)舉辦的展覽面積在1000平方米以下的國際科技展覽。審批結果需抄報主管地海關,并報以科學技術部備案。 6.具有主辦資格的單位可自行舉辦展覽面積在1000平方米以下的國際科技展覽,但應報當地科技主管部門備案。主管地海關憑主辦單位的申請按有關規(guī)定辦理。 7.雙邊交流性質的科技會議,由國務院各部委、直屬機構及事業(yè)單位,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計劃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科技主管部門,中國科協(xié)、中央直屬企業(yè)、行業(yè)協(xié)會等單位自行審批。 8.海峽兩岸科技會展由科學技術部統(tǒng)一審批。臺灣地區(qū)代表或廠商(不含臺商在華投資企業(yè))參加國際科技會展名單需報科學技術部臺辦審批。 具有以下情況的科技會展,由科學技術部征求外交部意見后審批或由科學技術部審核后呈國務院審批: 1.涉及未建交國家或其它敏感議題; 2.主題或內容涉及臺灣問題; 3.政府間國際組織在華舉辦的國際科技會展; 4.其他重要會展。 報科學技術部審批的申辦或舉辦國際科技會展的請示(函),須由國務院各部委、直屬機構及事業(yè)單位,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或科技主管部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或兵團科技主管部門,中國科協(xié)、中央企業(yè)、行業(yè)協(xié)會等單位初步審核后報科學技術部。學術團體的申請通過其在民政部門登記的業(yè)務主管部門上報。 1.審批部門將在收到申請后的15個工作日內給予批復。 2.各級審批部門應嚴格控制同類會展的數量,推動會展質量的提高。對舉辦主題相同或內容相近的會展申請,審批部門應加強協(xié)調,并按以下原則審批: (1)同類會展、原則上在同一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計劃單位市及省會城市,每年不超過兩個; (2)優(yōu)先批準規(guī)模大、影響大、定期舉辦的會展; (3)優(yōu)先批準具有行業(yè)優(yōu)勢和舉辦經驗的單位舉辦的會展。 3.會展獲得批準后,如申請文件中所列的內容有重大變更,應向審批部門辦理變更或重新批準手續(xù)。 問:科技主管部門對科技會展的協(xié)調管理有哪些? 答:1.主辦單位和承辦單位必須規(guī)范會展舉辦行為,維護參加者的合法權益。參加會展必須以自愿為原則,不得進行行政干預。 2.國際科技會展的宣傳材料必須真實可靠,不得擅自將其他單位列為主辦、協(xié)辦或支持單位。 3.未經科學技術部批準,任何國際科技會展名稱不可冠以"中國"、"中華"、"全國"等字樣,也不得使用"中國國際××會議(展覽)"及其他類似名稱,但可使用中國地方性會展名稱,如"中國(地區(qū)名)國際××會議(展覽)"。規(guī)模較小的地區(qū)性展覽一般不使用"博覽會"的名義,不具備代表性的展覽不得使用綜合性展覽名稱。 4.規(guī)模或影響較大的會展以及面積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展覽的主辦單位應在會展結束后兩個月之內向審批部門報送總結報告。對未及時報送總結的單位,審批部門將不再受理其申請。 5.各級審批部門負責對會展進行管理和監(jiān)督,檢查會展質量,維護舉辦和參加會展的大內的合法權益。為促進會展業(yè)的健康發(fā)展,應鼓勵有關單位舉辦專業(yè)性會展和聯合舉辦會展,加強行業(yè)自律和部門協(xié)調,支持舉辦有特色、有規(guī)模、有影響的國際科技會展。 6.科學技術部及各地科技主管部門將定期公布已獲批準的國際科技會展信息及具有主辦資格的單位名單,研究國際科技會展發(fā)展過程中出現的情況和問題,及時采取有效措施,加強協(xié)調管理。 7.境外展覽品監(jiān)管由海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進口展覽品監(jiān)管辦法》執(zhí)行。 8.對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舉辦國際科技會展的單位,以及在會展舉辦過程中有損害參加者權益等違反法律法規(guī)行為的,科學技術部及各級科技主管部門將視情節(jié)通報批評,情節(jié)嚴重的將交有關部門依法查處。 9.對未經批準或不具備主辦資格而擅自舉辦會展的,盜用其他單位名稱舉辦會展的,或轉讓、倒賣會展批件的,由各級科技主管部門會通有關部門依法查處。對違反海關規(guī)定的,由海關依法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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